政策法规
大连民族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

(2003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依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为“三育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大连民族学院“三育人”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系我院“三育人”工作法规,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导性。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学院对“三育人”工作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是学院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三育人”工作管理体制 ,有利于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学院“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条“三育人”的日常工作由院工会负责。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学生处、宣传部和团委负责对其评估和考核。院工会做好协调、组织和表彰工作,做到每学年年初由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党、政、工、团组成相应的“三育人”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的“三育人”工作,制定本部门“三育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三育人”工作会议,宣传典型,交流经验,确保“三育人”工作在组织上、措施上、行动上得到的落实。

第三章 教职工职责

第六条 做好“三育人”工作是每个教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院教职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1. 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牢牢把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宗旨,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使命感,切实担负起育人的责任。

2. 树立知识、能力、素质相统一的人才培养观。要明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础要求是加强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要在教育过程中,提倡和体现文化素质的教育,为形成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奠定基础,以利于学生开阔视野、活跃思维、升华人格和陶冶精神。

3. 关心、爱护各民族学生。端正学生是学校教育活动中主体的认识,立足于本岗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育人活动。不断探索影响各民族大学生心理特征变化的内在和外部因素,因材施教,严格要求与耐心引导、理解关怀相结合,改进教育和教学方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严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 学风建设在整个教学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教书育人是学风建设的关键所在。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在抓好教学管理的同时,必须在教师中广泛开展教书育人活动。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而且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者。教书育人是《教师法》确定的教师使命,教书是教师育人的根本途径,育人是教师教书的根本宗旨。倡导“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教师和学生共同探讨知识、发展知识的观念。在教与学的关系上,必须树立“教学合一”、“教学相长”的观念,明确教与学的相互依存关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广大教师要不断汲取新知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具备勤奋刻苦、锲而不舍的进取精神和严谨求是的治学态度。

第八条 要在教育、教学环节中重视和体现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明确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根本,文化素质是基础。认真做好党支部、团委和班主任工作,寓德育于各门学科教育活动之中,加强对学生“做人”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九条 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适合大学生自身特点的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人文社会科学有关理论和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和素养。有主题地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在与社会接触的过程中,不断激发为祖国富强而发愤求知的使命感。认真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和科研任务,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管理育人的职责,寓思想教育于管理和服务工作之中,以严格求实的科学态度,高效勤奋的工作作风,奋发进取的开拓精神,以身作则的实际行动,去引导教育学生,营造有利于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育效益充分体现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思想,推行承诺服务制度,通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等措施,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和感情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把思想教育寓于服务之中,体现服务育人的职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三育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

1.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针对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考核记录,定期进行总结。

2.教务处拟订教师考核检查办法,在进行教学检查的同时,检查教书育人情况,并记录备案。

3.组织人事部将“三育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中,作为考核和聘任各类人员职务的依据。

4.学生处、团委和宣传部通过学生反馈信息,了解教职工“三育人”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

5.院工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做好“三育人”评选和经验交流工作。定期召开“三育人”经验交流会,评选、表彰“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院“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学院单项评优奖励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院级以上“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的奖励基金,由院长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对不能履行“三育人”职责者,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可实行一票否决权,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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