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邻居十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 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各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 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究、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这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 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认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委、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行政指挥权威,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我们在总结以往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给我们。

附件:《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湖北省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鄂教工字[1998]9号

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三)教代会在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

二、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

(一)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的工作。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三、教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上述方案或办法(制度)由学校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方案等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审议这些问题并作出决定。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持进行。被评议的学校领导干部分别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评议优秀的干部,可建议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进行奖励、提拔;对评议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降职或免职。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要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和干部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可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四、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四)各选区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侯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侯选人须经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五)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以下同)活动。代表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两年(代表人数少的学校也可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审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七)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工会干部、教师、管理人员、工人,也可是本校退(离)休干部、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

(九)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十)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励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四)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委讨论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由代表中的党、政、工、团其他领导干部参加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九)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组成方案。

(十一)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二)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十三)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四)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六、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二)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七、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八、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一)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五)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持,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每季度至少要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会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七)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九、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7、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8、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9、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10、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附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的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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