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体育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活动,特制定《大连民族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连民族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大连民族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大连民族学院工会对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领导、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在校内开展思想性、艺术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五条 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及身体条件允许的退休教职工。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4、履行教职工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
1、由教职工社团(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3、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 社团(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社团(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积极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教职工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条件
1、组建社团(协会)成立申请。
2、具备社团(协会)章程。
3、活动经费来源明确。
4、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的内容
1、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即总则)。
2、社团(协会)的会员(入会条件、权利、义务等)。
3、社团(协会)机构、活动、管理。
4、附则。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校工会定期召开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审议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的申请,确定社团(协会)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义务、社团(协会)纪律和经费来源渠道。
2、讨论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合并与取缔。
教职工社团(协会)合并与取缔的程序:
⑴提出合并申请和新的社团(协会)章程。
⑵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审议社团(协会)合并申请。
⑶教职工社团(协会)成立或合并,须报校工会批准。
教职工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上款所列程序予以取缔。
⑴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
⑵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⑶人数少于20人。
3、讨论通过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其它申请。
4、对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工会行使其主要职能。
第十四条 大连民族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属于大连民族学院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者由校工会代章。
第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管理。
1、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收缴、使用情况。
2、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
3、教职工社团(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第十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宣传工作
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宣传工作是社团(协会)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及时向校内媒体投稿。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底需向校工会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每年由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对社团(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奖惩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机构不健全、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教职工社团(协会),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教职工社团(协会),校工会有权制止、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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