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大连民族大学工会委员会

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大连民族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进程,按照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力,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经过教代会授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的职责,对教代会负责并在教代会例会期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赋予教代会的职权,执行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三)讨论、审议并表决决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就某一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或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约请学校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 ;

(五)监督检查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

(六)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遇有执行委员会不能够审议的事项,提议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八)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组织机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数量按照教代会代表人数的20%左右确定,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校工会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学校情况,有议事能力的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建议人选,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在教代会召开大会时经主席团同意,通过选举对执行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执行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须为教授担任。

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校领导、各学院(部门)院长(主任)、各代表团团长和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会议召集。根据需要或职能部门的请求,经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执行委员会专题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预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执行委员会审议。

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离岗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或因病休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会议表决时,须有全体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召集程序是:

(一)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审议职责,将需要提交审议的事项报主管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并报请校长批准,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召开专题会议。在专题会议讨论审议的基础上,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形成审议意见。

(二)其它需要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经主管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并报请校长批准,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会议组织工作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审议的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指派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与会的委员审核,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本章程经学校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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