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大连民族大学工会委员会

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大连民族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享有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群策群力为学校各项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围绕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民族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2.对教职工代表提交的提案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提出准予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决定。

3.对已立案的提案,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4.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5.听取和了解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提案办理部门进行沟通。

6.向执委会提交关于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7.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或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九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十条提案格式

1.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2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

2.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的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

(三)整改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4.提案可以通过自动化办公系统(OA系统)提交电子文本,或到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文本。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1.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

2.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召开前1-2个月。

3.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第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2.属于学术研讨;

3.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4.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6.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

7.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事项。

第五章 提案反馈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工作的程序

1.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交付承办部门。重大提案交校党委讨论决定。

2.提案承办部门应有1名负责人分管提案办理工作,对收到的提案、建议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和意见、建议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变更承办部门或增减协办部门的,须在收到承办提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3.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合签。

4.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

5.立案后5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做出明确答复,并将办理完毕的提案书面答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查后,荐档。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提案,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工作的落实,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 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第十六条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奖。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在教代会上公布表彰结果。

第十七条教代会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提案内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等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学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过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实事求是、容之有据、针对性强,提出的解决方案措施得力,办法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提案书写规范,条理清晰,按时提交提案和回复意见;

4.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推动,得到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第十八条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不推诿、不拖延;

2.在办理提案过程中,能虚心听取提案人和教职工的意见,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

3.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调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部门)能主动协调,协办单位(部门)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工作的落实;

4.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能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以及落实工作措施能力;

5.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提案的办理工作;

6.提案人对承办单位(部门)的答复满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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