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女职工参加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不断

提高女职工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校参加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活动范围,我校正式女工会会员。

二、此项活动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参保金额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校工会缴纳15元,教职工本人缴纳15元。

四、请各基层工会于5月底前,将表格和钱一并交到校工会综合楼A-507,同时用 Microsoft Excel 工作表发到hans@dlnu.edu.cn

大连民族学院工会

2010年5月5日

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

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

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4种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

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认后,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

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三条所述4种疾病;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三条所述4种疾病(但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续保

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

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

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

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 益 人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

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罹患第三条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

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

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

2、 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续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以相同的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一年的书面

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后,本合同

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

计算。

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1、参保女性的年龄在60岁以下,大连市属地。

2、女教职工的填表截止时间为4月底。

参保人员登记表

单 位: 年 月 日

编 号

姓 名

出生日期

职业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保 金

保额

备注

1

良好

30

1.6万

2

良好

30

1.6万

3

良好

30

1.6万

4

良好

30

1.6万

5

良好

30

1.6万

6

良好

30

1.6万

7

良好

30

1.6万

8

良好

30

1.6万

9

良好

30

1.6万

10

良好

30

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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