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民族大学工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大连民族学院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为加强学院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院发展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民族学院各级工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鉴于我院的特点,尤其要注意民族政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切实成为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第三条 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推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以教学工作为中心,顾全大局,重维护,办好实事,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以教师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友”活动,努力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信赖的“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拥戴的“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大连民族学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1、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广大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积极开展“三育人”、为人师表活动。

2、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教学为中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校的发展建设献计献策,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3、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做好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工作。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负责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的方案,做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执行工会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有关决定。做好学校基层工会的换届改选工作。

5、依法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保护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6、动员和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劳动纪律,尊重和维护院领导的指挥权威,支持行政行使管理决策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职权。

7、协调解决会员和学院,会员内部的矛盾,参与调节民事纠纷,调解劳动争议和工作安全等问题。

8、协助行政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积极参与学院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研究和决定,办好教职工的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管好用好福利费,定期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9、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办好教职工活动室,负责学院教职工工会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适合教职工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10、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行为做斗争。在女教职工中积极开展“四自”教育和“树、创、献”活动,提高她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11、按《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管好工会财产。

12、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工会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做好工会干部,双代会代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搞好“先进职工之家”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利机关,必须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致。在任期内代表工作变动,不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的,代表资格视为自动免除,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补选。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一般应以小组或分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以小组为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召开系、处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分会可以由本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十一条 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学院工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原则人上以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数较少的代表团可不设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院工会委员会和系、处级工会分会,分别由工会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选举工作,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受到群众信赖的会员担任。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会(或小组)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汇总,经会员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差额率为5%―10%。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9人。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热心工会工作,熟悉工会业务,为政清廉,有较强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勇于奉献的委员担任。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可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换届筹备委员会(或换届领导小组)根据多数分会或小组的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议后确定;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分会或小组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充分讨论,酝酿后确定。

第二十条 会前30天,基层单位党组织将确定的候选人自然情况,分会(小组)充分讨论酝酿的意见及党组织考核意见报上级工会。

上级工会要在接到报告的10天内完成对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报基层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方式可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即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由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采取间接选举办法,即在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正式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及时按程序补选。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重要的问题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会议,院基层分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精神。

2、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3、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5、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6、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套。

7、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8、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设委员3―5人,设主任1人。主任在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中,财务工作者和审计工作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应由懂得财会或审计业务的同志担任。但工会财务人员和直接管钱,用钱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

第二十九条 院系两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两委委员在任期内工作变动,不能履行委员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视为自动免除,由其他合适人选替补。

委员的替补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以予确认。

第三十条 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上选举产生。设院女职工委员会主任1人,由工会专职干部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教部、民主管理部、文体部、生活福利部、女工部。各部设部长1人。部长由工会委员担任,各部其他成员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担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院工会下属的基层工会(分会)的建设工作,有必要时,可在分会下设立工会小组。

第三十三条 工会分会(或小组)要健全工作制度。院工会干部要经常深入分会或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第三十四条 院工会要建立一支同教职工群众联系密切,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增强工会工作活力。

院系(处)两级工会要支持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每年对工会工作积极分子进行表彰。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2、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实施方案,提出议题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筹备工作的会务工作。

3、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4、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审议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6、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的素质。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保障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8、组织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民主管理委员会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与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对应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院系(处)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三十九条 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工会和行政肩负着共同的任务,其奋斗目标是一致的。院工会要积极支持院长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供应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院工会要组织和代表教职工群众监督学院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应当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学院的改革。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发动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改革方案。

第四十二条 院长和行政要尊重和支持工会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工会和党委

第四十三条 院工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汇报:

1、工会全面的工作总结和计划;

2、筹备召开工会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3、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4、有关工会机构、编制和干部的调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涉及全院范围的群众性的大型活动;

6、评选大连市劳动模范和“三育人”先进个人等情况;

7、教职工民主评议干部和提案处理情况;

8、上级工会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四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党委的有关会议。

第四十五条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教职工的意愿、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程序,并需与上级工会协商,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实施。教职工中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四十七条 工会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教职工交知心朋友。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四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第四十九条 充分发挥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十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用民主的方法,吸引诱导的方法进行工作,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坚持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工会干部要热爱本职工作,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事实,讲究实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工会,系(处)级工会分会及院直属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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