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为教职工各类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协会的蓬勃发展,营造和谐的大学文化氛围,学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协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民族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大连民族大学校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协会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各协会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五条协会采用会长负责制,会长由协会会员选举并经学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学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各协会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并指定一位专职人员分管教职工协会工作。
第七条每个协会每年要举办一次大型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学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一)统筹规划本协会工作,全面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协会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第十条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者,均可参加协会。
第十一条工会会员加入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入协会,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名单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协会活动。
(二)对所在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学校工会反映所在协会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1.有15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申请成立教工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五)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协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一)协会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学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教工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三)教工协会提出注销时需要协会领导及会员3人以上签字的书面申请。
(四)教工协会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一)各教职工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二)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学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接受学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
(三)各教职工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并接受学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参加全国和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协会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按照学校工会有关奖励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活动前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新闻报道,并及时报送学校工会;
(五)各类文体训练及比赛都具有潜在的受伤风险,协会应注重人身安全并告知参加活动或比赛的会员,凡由协会组织的活动,若在训练或比赛时发生各类损伤需由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大连民族大学校工会。
本条例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民族学院工会协会章程》(2009年5月1日)同时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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