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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职能和保障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大连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开展职工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年度学校工会工作计划认真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7.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每月应向校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现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会费的收入全部回拔给二级分会使用)。
2.拨缴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规定比例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
指学校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评选的优秀学员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各种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知识培训等。
外聘教师的讲课费:知名专家、学者一次(2,000)元;教授级每课时(200)元;副教授每课时(100)元;讲师级以下每课时(70)元。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个人奖励标准为(500)元,团体奖励人均(200)元。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参加演出人员每人每天50元标准补助。学校各基层工会活动奖励开支标准为(20.00-100.00)元,购服装不得超过200元。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活动奖励开支标准为(20.00-100.00)元。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支付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费用及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指学校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标准每件次为(300)元。
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节日期间走访慰问患病模范人物、特困职工和探视患重病职工,标准为每人(1,000)元;日常走访慰问,每人(500)元。
学校各基层工会探视、慰问开支标准为(100.00)元。
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支出。
用于学校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学校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工杂费等。
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学校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评选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每人(400)元。先进工会小组奖励费用人均(200)元。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每个不超过(120)元。
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工会兼职财务人员和工会兼职干部(工会委员会委员以上)的补贴等其他费用支出。补贴标准为(120)/人.月元。
学校工会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手续费等费用据实列支。
学校工会干部接触死亡职工和探视患传染病职工,按每人每次(3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
1.日常经费开支执行先审批后花钱的原则,支出5000元以内,工会主席审批;5000元以上,报请工会主管校领导审批。
2.会员会费收入由各分会按照经费管理规定安排使用,要求当年足额收缴,当年支出,不留结余。不能开支餐费、出租车票、不能发放福利。
3.报销人必须持有发生真实合法票据并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分会主席、分会书记签字,再报校工会主席签字方可报销;购置消耗品还需由工会的保管员验收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4.单项业务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支票支付,1000元以下的必须使用银行卡(或支票)结算,报销时必须附刷卡单,3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
5.发生支出的票据必须及时报销,当年票据当年报销,跨年度不予处理。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和耐用年限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工具、用具。
1.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委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验收,填写一式三份《固定资产入库单》建账。其中一份留存工会保管员,以便核对资产用。
3.工会的财产物资,一般不向外单位出借,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经工会主席批准,并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据,应定明归还日期和租金。财产领用或租借有损坏,需按情况赔偿。
4.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变价处理。需经工会经费委员会鉴定同意,然后报工会主席审批,1万元以上报专管校领导审批,并填写《固定财产报废清单》,方可报废。
5.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应每年最少清查盘点一次。查明: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各类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有无问题。每次清查工作应由工会主席、专业人员、教职工代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的清查小组。
6.低值易耗品要建立登记、领用簿,对损坏的经使用人、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报工会主席审批后及时核销。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民族大学工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11月15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