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更充分地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和学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
(三)决定召开教代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听取审议除由教代会审议以外的学校决策方面的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的事项包括:
2.关于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事项。
3.关于学校财务预算、预算的执行情况等财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4.关于校园建设规划、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经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5.其他由教代会审议以外的学校决策方面的重要事项;
6.学校党委和行政提请征询、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安排,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视察及召开民主恳谈会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名额按教代会代表的15%至20%设定,由学校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
第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党委领导应作为主任人选,工会主席应作为副主任人选。
第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工会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请各代表团派团长或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